大连天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对大连天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0年12月10日,对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闻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保证案件顺利的进行,加快案件的推进,最大限度的维护投资者利益,本通告发布前未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制作笔录的投资者和尚未核对账目、制作笔录的理财团队经理(含兼职)、理财业务员(含兼职),自通告之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到瓦房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核对账目并制作笔录。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或核对者,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
需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一、 投资者需提供证据
1、 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写明联系方式)
2、 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含封面)
3、 该笔投资款的银行流水单(时间范围为首次购买产品当月1日至2020年6月23日,无论已兑付或者未兑付的投资都应体现。请用铅笔在投资额、收益额、本金回款下画横线标记处。)
4、 所涉及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5、 宣传材料(如有)
6、 代持协议(如有)
二、 理财团队经理和理财业务员需提供证据材料
1、 银行流水单(需体现出佣金、提成、工资、返佣等情况)
2、 若理财经理本人也有投资,所需证据材料与投资者相同。
特此通告
地址:大连瓦房店市兴工大街3-73号
联系人:鲍警官(0411-85162729、18341119150)
瓦房店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29日
大连双科楹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对大连双科楹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0年12月7日,对该案主要嫌疑人姜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保证案件顺利的进行,加快案件的推进,最大限度的维护投资者利益,本通告发布前未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制作笔录的投资者和尚未核对账目、制作笔录的理财团队经理(含兼职)、理财业务员(含兼职),自通告之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到瓦房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核对账目并制作笔录。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或核对者,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
需提供证据材料如下:
一、 投资者需提供证据
1、 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写明联系方式)
2、 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含封面)
3、 该笔投资款的银行流水单(时间范围为首次购买产品当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无论已兑付或者未兑付的投资都应体现。请用铅笔在投资额、收益额、本金回款下画横线标记处。)
4、 所涉及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5、 宣传材料(如有)
二、 理财团队经理和理财业务员需提供证据材料
1、 银行流水单(需体现出佣金、提成、工资、返佣等情况)
2、 若理财经理本人也有投资,所需证据材料与投资者相同。
特此通告
地址:大连瓦房店市兴工大街3-73号
联系人:许警官(0411-85162729)
瓦房店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29日
来源:瓦房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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